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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的评估鉴定的原则

作者:阳光检测   发表时间:2022-3-16 16:42:51  点击次数:【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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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的评估鉴定的原则

应遵循恢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期限、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按事故发行时所在地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毁的(指恢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所在地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事故受损车辆权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廛,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现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维修工作,离开所在地区维修的车辆不作补充鉴定。

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维修后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查,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枚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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